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20-09-14 15:37 浏览量:891
徐昌杰律师作为被告代理侵害商标权一案,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按原告撤诉处理。潍坊律师成功案例
案号:(2019)鲁07民初893号。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893号
原告:吉林XX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XX。
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XX,上海市百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XX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景芝镇XX。
法定代表人:X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昌杰,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XX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2019年9月29日,原告吉林省XX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吉林省XX酿酒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72.32元,减半收取计1186.16元,由原告吉林省XX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培玲
审 判 员 丁 岩
人民陪审员 王其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苗苗
微信扫一扫,关注律师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