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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锡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代理人处理与模特XX名誉权侵权纠纷一案】模特XX及时删除不当言论

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01 16:35 浏览量:477

徐昌杰律师起草的民状如下:

原告无锡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地址:无锡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电话:XX。

负责人:叶XX,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尹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江苏省XX,身份证号:XX,电话:XX。

一、判令被告限期删除其在天涯社区发布的有关原告的不实言论。

二、判令被告限期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因其侵犯名誉权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案件受理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10月29日,被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原告,在无锡天涯杂谈中发布标题为“XX”的不实言论,其内容涉及捏造原告骗取他人财物的虚假信息,给原告造成极大负面影响,期间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沟通,要求被告限期删除该不当言论,被告却以索要财物为由拒绝删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 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原告作为法人享有名誉权,被告却使用侮辱、诽谤、捏造事实等方式损害原告的名誉,被告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捏造事实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的正常经营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滨湖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无锡XX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0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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