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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劳动争议用人单位代理:劳动者撤回仲裁申请】XX经贸公司与王XX劳动争议一案(昌乐县仲裁委员会)

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01 16:29 浏览量:341

徐昌杰律师起草的仲裁答辩状如下:


答辩人:潍坊XX经贸有限公司,住址:潍坊市奎文区XX

法定代表人:王XX 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答辩人:王X亮,男,汉族,19XX年X月2X日,住山东省昌乐县XXX,联系电话:135XXXXXXXX。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X亮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鉴于被答辩人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经了解相关情况,现发表如下答辩意见,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为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之间口头约定雇佣合同,系雇佣关系,双方形成的系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案件已查明的事实来看,被答辩人工作时不接受答辩人的管理,不从事答辩人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具体到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既不存在行政上的从属关系,被答辩人亦非答辩人单位的成员,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为雇佣关系,被答辩人主张双倍工资无事实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拖欠其劳动报酬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实际上被答辩人侵占答辩人款项14024元,而非被答辩人所诉系答辩人拖欠其劳动报酬,故答辩人无需赔偿其经济补偿金。

答辩人雇佣被答辩人从事货运工作,2018年3月24日,被答辩人收到昌乐河头镇XX超市支付给答辩人的货运款14024元后拒不支付给答辩人相关款项,给答辩人造成重大损失,因此,被答辩人诉称拖欠其劳动报酬无事实依据,实则被答辩人侵占答辩人的财产拒不返还,因此,答辩人亦无需支付被答辩人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补缴五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亦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因社保机构对用人单位欠缴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用人单位与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生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同时,本案中被答辩人与答辩人既不存在劳动关系,其要求答辩人补缴五险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被答辩人所诉既无事实、法律依据,因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给付经济补偿金4500元;支付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49500元;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5000元;补缴社会保险金的仲裁请求均不能成立,请求仲裁庭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

以上答辩意见望仲裁庭采纳。

此致

昌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二〇一八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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