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徐昌杰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9-01-01 16:03 浏览量:194
徐昌杰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提出: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经昌邑市人民法院一审,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2017)鲁0786民初1284号、(2018)鲁07民终1806号民事判决书,两份判决书中对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位于昌邑市北孟镇塔尔堡社区的教师公寓的房产部分未作出处理,涉案购房款收款收据中付款人均为被告郭XX,其与塔尔埠教师公寓售楼中心事后补签买卖合同,约定认购人为郭XX(系被告之父),被告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对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不予分割。
开庭时,徐昌杰律师向法庭提交多组证据:
一、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以及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786民初1284号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登记结婚,,购房款228665元的五次支付时间均在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二、购房款收款收据5张:
证实2013年6月27日,2013年7月3日,2013年12月18日,2014年10月16日,2015年1月12日收款收据中载明的购买人为郭XX,而非郭XX,即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与昌邑市北孟镇塔耳堡教师公寓售楼中心签订的购房合同一份。
证实被告与郭XX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后补的房屋买卖合同中载明的购买人为郭XX,被告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四、二审开庭笔录
证实被告自认合同系后期交付房屋时补签的
最终,昌邑市人民法院采纳了徐昌杰律师提交的上述证据,出具(2018)鲁0786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1143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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